新闻上的“醉酒驾车”并“撞死人”的案件没有停止过!最近台湾发生了醉驾撞死三人惨案!撞死人还肇事逃逸,第二天到案“承认”撞死人,这“承认”让目击者怀疑是“顶包”!对死者不公平的“顶包”又为何常发生?因为“醉酒驾车撞死人”的刑罚不够严厉,才有人为了某种原因(亲属或利益)而去“顶包”!
若是“醉驾撞死人”等同“谋杀”,要处“死刑”,看谁还敢“醉酒驾车”?看谁还敢“顶包”?你喝了酒,明知喝了酒后开车“可能”撞死人,还执意开车上路,“明知可能撞死人”和“谋杀”有何不同?而且这“被谋杀的人”和你没有冤仇或过节,是完全无辜的,这“醉驾撞死人”为何不能考虑以“死刑”来制止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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